民航珠海空管站开展疫情防控专项培训及应急演练
- 编辑:5moban.com - 18这些要点涉及到确定性的含义以及其他一些复杂的问题和概念。
对于专业领域的事项,只有通过专业内部的同行评议,通过专业从事者的自主判断,才能保证有适当的安排和处理。何谓道德上的善? 道德上的善具体表现为社会所承认和遵从的一整套道德准则。
法律职业道德评价则是存在于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活动中的有关是非、善恶的评价。法律职业者必须知道自己的责任,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事务应该如何来完成。因此,组成法律职业,意味着其组织要自主地为从业者制定专门的伦理法典,并通过非正式的同行压力,通过限制进入职业组织,通过审查、处分甚至清除那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人,维护和实现职业自治。诚如英国法官科克所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具体说来,一个理想的法律职业应该具备以下四种有机联系的品质特性: 一是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由于拥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就使得专门职业者能够做普通人无法胜任而又必须面对的事。[1] 在中国法学教育培训中增补和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课程,需要研究和解决许多具体问题,如课程性质、授课对象、授课方式、内容整合等,而目前从宏观层面最需要讨论的则有两个问题: 一是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的认知。追问道德上的是与非、善与恶,并不是追问认识论上的真与假、审美上的美与丑、经济上的节俭与浪费、政治的有利与不利、以及法律上的合法与非法等,尽管在同样一个事物上可以交叉重叠着不同的评价。
因此,在明了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的品质特性的基础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所追求的道德认知,主要应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性及其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尽管专门职业者所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是他们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但是这种潜在的力量要转变为现实,取决于社会对他们的信任,而社会信任的基础,则是他们愿意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实现社会幸福服务。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如上所述,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构成性因素———缺乏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就算不上法律职业的一员。具体说来,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必须具备四种有机联系的品质特性,即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致力于社会福祉、实现自我管理以及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
因为,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与道德人的造就相联系,自然就会把思考和实施法律职业教育的重点放在职业道德准则的概括和宣示上,而一旦职业道德教育蜕变为简单的你(们)应该或不得如何如何做的样式,道德教化或道德强制的味道就不可避免。为社会服务,应该成为法律职业的核心理念,成为法律职业最根本的价值追求。
法律职业自治,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自治。它们所追求的以增进社会福祉为己任的理想,使它们具有高尚的职业情操。四是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由于目前中国在道德问题的认识上笼罩着某种强烈的社会政治氛围,比如社会大众要求遏制法律领域的腐败,执政党制定并推行以德治国的方针,以及司法决策层顺应时势部署安排围绕职业道德建设的教育整顿活动等,就使得人们在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时、在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表现出明显的时势政策倾向。
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纠偏,有助于按照认知的规律性形成健全而平衡的视角,而且还能够改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品质,体现道德的属性以及人类道德实践的特殊要求。第四,对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的认知:善的实现。众所周知,道德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是一种诉诸于人的良知和内心确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东西。要成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其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通过专门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掌握基本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
何为道德评价? 这是道德认知中最初始的问题。由于法律等专门职业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普通人根本无法就专业领域内的事项作出合理的判断。
就中国的法制改革和法治事业而言,理想的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上述品质,应该成为我们判断法律职业是否能够承担法治重任的标准,也是我们对现有的法律职业进行专门职业化的改造包括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指引。而与外在视角相对,则有一种看问题的内在视角,即立足于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品质特性、从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在关联的角度对后者的意义予以解说。
不了解这些道德准则,就不能把握道德上的善的具体含义,并在道德上判断一个人的品行的好坏。第三,对道德根据的认知:善的理由。就此说来,相应的教育目标和内容框架可具体分解为四个层次,依次是: 第一,对道德评价的认知:善的存在。而专门的知识技能与为社会服务的职业精神的结合,又使它们在社会中享有令人羡慕的自治特权。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判断是非、善恶的准则。当下中国有关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给人留下的突出印象是: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外在视角过份张扬,内在视角相对稀缺。
要解决道德冲突,就需要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形成道德理论。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
道德评价是关于是非、善恶的评价。因此,道德教育在道德冲突认知方面的任务,就是要借助于道德理论为解决道德冲突提供经验和各种可选择的方案。
法律职业道德也不例外。知识就是力量,这句话最适合于像法律职业这样的专门职业,也最应该为专门职业的从事者所信奉。
作为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个中原因何在? 我想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造就道德人的职业道德教育指向。从法律职业方面看,这种偏重于时势政策的需要、从社会整体道德建设的角度对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的把握,展示的是一种外在视角。道德人的造就是一项复杂的社会过程,道德教育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回顾看来,在2001 年10 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2年3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之前,许多业内人士对司法官职业道德的兴趣都在于竞相概括法律职业道德准则的具体要求上,而在这些规范性文件对此作出概括[2]后,这方面的兴趣和思考骤减。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甚至被作为制衡庸俗的商业文明和喧嚣的平民政治的法律贵族或学识贵族,并因此而由国家彰显其地位。
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用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就是: 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基本的构成要素。道德教育在道德根据认知方面的任务,就是要为分析各种道德论点提供工具。
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生活中的善为何物,而无法保证使一个人成为好人或道德人。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
而且,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获得,也是长期学习和训练的结果。从动态实现的角度看,法律职业者之所以能够以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服务,关键是因为在这种专业知识和技能中所包含的职业道德成分,发挥了定向规制的作用。作为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这样一种克己利他的属性,恰恰也是道德评价的精髓所在。
一个职业的社会地位的高低,取决于其是否拥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拥有社会公信和社会尊重,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社会对它的道德评价。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为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必需,它应该属于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最低限度的能力的要求
目的是使法官跟上时代步伐。《法官法》第24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5)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进入 张志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律职业 法官职业化 法律职业道德 从律师中选法官 司法考试门槛 法官退休年龄 司法官短缺 法官培训 法官法 。